票據相對抗辯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在現代這個社會,雖然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十分的迅速,但是在一些公司之間的交易過程中還是需要票據的,在現實生活中,票據有相對抗辯權,那麼,票據相對抗辯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票據相對抗辯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票據相對抗辯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一、什麼是票據抗辯權?

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

二、票據抗辯權的種類是什麼?

票據抗辯,分爲“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1)“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生缺陷或票據行爲發生缺陷。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僞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此種抗辯的事由,出於在形成票據關係的基礎關係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爲,票據關係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係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啓動抗辯權。

三、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若干規定》第16條的規定,筆者認爲,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

(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2條、第76條、第85條分別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缺少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當然無效。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票據是指原記載人改變原有記載事項,它不同於僞造或變造票據。《票據法》允許更改的已有記載事項,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絕不可更改,否則,將導致票據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係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除權判決爲抗辯事由而對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讓人也不例外。

3、票據債權已消滅。

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債務入可以以此爲由進行抗辯。票據爲交回證券,即債權人應在票據付款人付款時在票據上記載收訖並交回票據,債權人所享債權因票據債務人的付款和債權人的受領而消滅。因此,如債權人再次行使付款請求權,則票據債務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絕。

首先就是規定什麼是票據的相對抗辯權,其實也就是對人的抗辯權,與此相對的是對物的抗辯權。如果大家對於票據相對抗辯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