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境外投資房地產

禁止境外投資房地產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覈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況禁止轉讓房地產

房地產的轉讓必須是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而房地產的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轉讓也無效:

(1)達不到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②屬於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