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審上訴後多久二審?

一、在一審上訴後多久二審?

在一審上訴後多久二審?

在一審上訴後一個月左右會二審,案件的當事人要是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發生提起上訴,這樣就會啓動二審程序。不服判決的上訴。二審可以滿足當事人尋求事情最佳處理方式的需求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規定:上訴人透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規定: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原審法院移送案卷、證據提出了三天以內的期限要求,但實際上由於一審法院工作流程、人力調配、上下級法院協調等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後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內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在實際情況中,一審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訴狀後的一個月左右纔將案卷整理完畢,移送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並移送業務審判庭(十五日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規定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爲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二、上訴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訴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願。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後,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採取電話、轉託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爲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爲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覈實,並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上訴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出。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時地開展上訴審的工作。同時還要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將全部案卷、證據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在以後的二審程序中做好應訴準備。

當事人對於法院審理的一審結果若是不滿意,或者是對其審理的方式、流程、原則等存在異議,可以在受到判決書之後的半個月之後,再次委託專業的律師,將自己的實際情形書寫成訴狀,然後提起二審的請求,此時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就開始二審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