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一、民事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民事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上訴後開庭一般在一個月之內。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服,可以在半個月內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原則上在三個內做出判決。在民事訴訟中,二審判決就是最終的結果,原告即使不服案件也到此結束。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案件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上訴後二審法院做出哪些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院在受理糾紛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之後,會在限定期限內審理、宣判案件。由於民事法律規範僅明確規定了案件立案到案件審結的期限,而對於立案到開庭的時間沒有規定,故此具體的開庭時間,法院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