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嗎?

一、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嗎?

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信託財產是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資產,信託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就成了信託財產。當然,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可能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者損毀等事由而轉化成各種形態,但無論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物也均屬於信託財產。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爲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爲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爲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二、哪些屬於信託財產

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是初始信託財產,若是金錢一般稱爲信託本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習慣上稱爲信託收益,屬於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實踐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收益,應歸入信託財產:

首先,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有效管理信託財產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經有效管理,一般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並且這種收益表現爲一定形態的財產。

第二,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資、互易等,該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爲,必然使受託人取得其他財產,如價金、實物等。

第三,受託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其他情形主要是:委託人依據信託檔案或與受託人協商一致,追加的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如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後取得的保險金;受託人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期間,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稅收減免、匯率變化、利率調整、政府補貼、贈與、獎勵、權利人放棄權利等,而取得的收益。

綜上所述,由於我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只是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因此,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誰所有,成了信託行爲及其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最後的結果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具體解答上文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