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誰?

一、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誰?

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誰?

信託財產所有權一般是屬於受益人或者是委託人的。

一是物權說,認爲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受益人。

二是雙重所有權說,認爲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是信託財產的實際所有人。

三是債權說,認爲只有受託人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的是債權。四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爲說,認爲信託財產歸受託人所有是有條件的。條件成熟前,所有權歸受託人;條件成熟後,所有權歸委託人或者受益人。

信託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爲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於信託目的。對委託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該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其自有資產。對受託人來說,他取得了該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之所以說是名義所有權,因爲他並不能享受這一所有權所帶來的信託收益。

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託收益的請求權,即信託受益權。維持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信託存續。信託一旦終止,上面所說的情形就會產生變化,受託人不再是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也是受託人僅作爲名義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該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於委託人、受益人或者信託檔案規定的人。

二、信託糾紛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履行地點需要依法進行。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另外,約定管轄權不應違反層次管轄權,如果該糾紛是因信託合同引起的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引起的物權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是有不同的說法的,一種說法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是屬於委託人的;還有一種說法是屬於受益人的。當發生信託財產糾紛之後,如果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的話,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