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跟蹤調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在我們進行跟蹤銀行信貸資金流向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技術和方法的,而且,在跟蹤之後,需要建立好相關的防範措施。那麼,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跟蹤調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呢?信貸資金被挪用的原因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跟蹤調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一、信貸資金流向跟蹤調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一)科學選戶。從某商業銀行2008年底有貸款餘額的貸款企業清單中抽選了212戶貸款企業作爲信貸資金流向跟蹤檢查的對象。這212戶貸款企業是按照企業規模、行業、所有制性質、貸款類型等進行抽選的,具有較高程度的代表性。

(二)篩選排查。確定抽查的企業名單後,從該商業銀行的信貸系統上調出所有212戶企業在貸款發放後2個月內的貸款帳戶明細,在貸款帳戶明細中進行篩查,對貸款資金到賬後立即一次性或分若干筆將貸款資金全額或大部分轉出的企業進行重點關注。

(三)調取資訊。對重點關注的貸款企業,要求商業銀行提供貸款資金轉出的傳票,包括轉賬支票及進賬單的複印件。從這些傳票中,可以看出貸款資金轉往的單位名稱、賬號及開戶行。

(四)分析判斷。對貸款資金去向進行分析,分類處理:對於挪用於其他用途的,不再繼續跟蹤;對於轉到關聯企業的,則需進一步跟蹤貸款資金去向。

(五)外調跟蹤。對於貸款資金轉到的單位在其他銀行開戶的,派人前往開戶行查詢帳戶明細,並要求開戶行提供傳票複印件,進一步跟蹤貸款資金去向。

(六)查實查證。對發現信貸資金流入股市等嚴重違規問題的,前往貸款企業調查,進一步取證覈實。

二、信貸資金流向跟蹤檢查結果

對212戶貸款企業信貸資金流向的跟蹤調查結果顯示:

(一)貸款資金流向正常,符合貸款用途的貸款企業有56戶,佔抽查貸款企業的26.4%。

(二)貸款資金在關聯企業間重複轉款,或貸款資金轉至外地開戶行,導致無法跟蹤貸款資金去向,無法明確資金流向是否符合貸款用途,此類貸款企業有114戶,佔抽查貸款企業的53.8%。

(三)貸款資金被挪用,不符合貸款用途的企業有42戶,佔抽查貸款企業的19.8%。其中:1、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企業有2戶,佔抽查貸款企業的0.9%;2、貸款資金轉到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嫌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企業有7戶,佔3.3%;3、貸款資金轉到股東或相關人員個人帳戶的企業有20戶,佔9.4%;4、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歸還銀行貸款的企業有10戶,佔4.7%;5、貸款資金被挪用於交納銀行承兌匯票開票保證金的企業有3戶,佔1.4%。

從信貸資金流向跟蹤檢查的結果來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貸款資金流向正常的企業僅佔四分之一強,貸款資金被挪用的情況較爲普遍。

2、半數以上的貸款企業透過將貸款資金多次重複轉賬,或透過化整爲零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分若干筆轉到不同帳戶,從而增加監督檢查的難度,實現逃避監管的目的,這些企業的貸款資金大都最終被挪用於其他用途。

3、近五分之一的企業將貸款資金直接挪用於其他用途。

4、從挪用去向分析,有半數企業將貸款資金轉到公司股東或相關人員個人帳戶上;四分之一的企業將貸款資金用於歸還本行或其他銀行的貸款,屬借新還舊;近二成的企業將貸款資金轉到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嫌貸款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市場;少數企業將貸款資金違規挪用進入股市或用於交納銀承匯票保證金。

三、信貸資金被挪用的原因分析

(一)銀行主觀上放鬆對信貸資金的監管。

首先,銀行往往關注於自身是否能夠賺取利潤、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還款來源、抵押物是否有效和足值,而忽視了貸款資金挪用產生的風險。其次,由於同業間競爭激烈,導致部分銀行爲爭奪優質客戶資源而放鬆甚至放棄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管,對企業挪用貸款的現象視而不見。第三,銀行對信貸資金的跟蹤監管往往會造成借款人的牴觸情緒,甚至導致借款人另擇其他銀行申請貸款,爲避免客戶流失,銀行主動放鬆對信貸資金的貸後跟蹤管理。

(二)銀行對貸款用途規定不夠具體。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時,一般僅以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項目貸款、房地產開放貸款等形式約定貸款用途,對於貸款的具體使用用途並未加以規定,從而給貸款企業以可乘之機。

(三)借款人挪用信貸資金形式多樣、手段隱蔽。

目前銀行主要採取簽訂帳戶監管協議的方式來跟蹤監管貸款資金流向。但貸款企業往往在不同的銀行開立多個帳戶,只要使信貸資金脫離貸款行,銀行就失去了對貸款資金的監控。貸款企業爲達到挪用信貸資金的目的,往往不是直接挪用,而是透過虛假的業務將資金進行轉移,將貸款資金在多個帳戶之間重複多次地轉賬,使銀行鞭長莫及,難以監管。

(四)相關法規對挪用貸款資金行爲處罰力度偏輕。

目前,相關監管部門強化了對銀行貸後管理的約束,相比較而言,對借款人挪用銀行貸款資金的行爲處罰力度不夠,缺少對違規企業和個人的懲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借款人的違規動機。

四、防範信貸資金被挪用的措施

(一)賦予銀行監控信貸資金的權利和手段。如在貸款合同中約定銀行有更多的監督權利,使其不僅能對貸款資金在本行帳戶的使用進行檢查,而且有權檢查借款人的會計賬冊,跟蹤監控信貸資金實際去向。

(二)加大對銀行和借款人違規行爲的處理處罰力度。監管部門應對不按規定監督貸款用途致使貸款被挪用的商業銀行及其高管給予嚴肅處理;對惡意挪用貸款的企業,貸款行應立即收回貸款並給予罰款,同時監管部門要監督其他商業銀行也必須收回該企業的貸款,以創造銀行之間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記錄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不良行爲,降低其信用等級,促進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三)銀行應強化風險意識,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嚴格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加強貸後檢查工作,嚴密防範信貸資金被挪用所產生的貸款回收風險,對因貸款檢查不力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最終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銀行應嚴肅追究信貸人員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銀行應改進和完善信貸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如對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要進行細化,在合同中明確貸款的具體用途,使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更加科學,更加有利於監管。

綜上所述,在進行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跟蹤調查的主要做法是透過科學選戶、取資訊然後進行分析判斷和外調跟蹤進而得到相關的結論。另外,在進行防範信貸資金被挪用的的時候,我們是一定要加強自己的防範風險的意識,並且完善信貸管理中的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