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借貸的條件

銀行借貸的條件包括: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臺,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爲借款抵押。
《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覈准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向銀行借貸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