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擔保抵押合同

未簽訂書面擔保抵押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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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簽訂書面合同未籤怎麼辦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6條對此又做了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裏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條的規定排除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當事人事後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

口頭合同只要事後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爲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說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