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違約方式

借款合同的違約方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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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包括以下兩個條件: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爲違約行爲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爲。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於違約行爲,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不良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不良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生不良後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二、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爲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貸款人爲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