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流動資金外匯借款合同

信託投資公司流動資金外匯借款合同

信託投資公司流動資金外匯借款合同

合同號:

一、合同雙方

借方:

貸方:     信託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爲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

金額:     (大寫)

四、貸款用途:

五、貸款期限:自    至     ,共計  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計算。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還款的申請,並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檔案。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關、停、並、轉時,保證最遲於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爲違約行爲,應按下述條款或透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  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   %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透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     貸方:    信託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蓋章:     蓋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