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建築項目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建築項目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包括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終止的方式有哪些
1、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爲。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透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
3、抵消。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項目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等。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