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的任務有哪些

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保證項目在設計、採購、施工、安裝調試等各個環節的順利進行,圍繞”安全、質量、工期、投資、決算”控制目標,在項目集成管理、範圍管理、時間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溝通管理、風險管理、採購管理、結算管理、決算管理等方面所做各項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的任務有哪些

具體實施階段:

1、負責組織協調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的配合工作。

2、代表業主與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等部門的聯繫工作。

3、監督監理合同的履行。

4、審查承包商提供的設備檢查報告,並組織人員進行見證檢查和操作。

5、審查承包商的竣工驗收報告,代表業主組織竣工預驗收。

6、負責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竣工資料並辦理備案手續。

7、承擔該項目的造價諮詢的專項工作並配合結算審計工作。

8、協助業主完成竣工決算和結轉固定資產等手續。

9、涉及設備安裝調試的,應整理好設備的各項證書、說明書、操作手冊、三包證明等,以備完整交與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根據國家對工程項目的規定,建築工程需要對承包方和發包方進行管控,必要的時候施工合同還需要備案,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合同有更改,需要當事人都明確且同意,並且修改後的合同也需要雙方當事人再次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