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電文是否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數據電文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根據我國 《電子簽名法》之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爲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爲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數據電文是否可以作爲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