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人防工程使用規定體現在哪裏?

在我國,每個城市都建有人防工程,如地下車庫、地鐵設施等。長沙市作爲湖南省會,是一類國家重點人防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設、使用都有一定的規範,那麼長沙人防工程使用規定具體體現在哪裏?目前長沙市人防工程使用依據湖南省相關檔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

長沙人防工程使用規定體現在哪裏?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爲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爲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平時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戰時由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主管部門列爲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並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中作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爲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的需要單獨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劃撥。

第八條人防工程建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應當依法採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九條人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圖;人防工程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變更設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開工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委託的人防專業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必須使用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防護專用設備設施,並在土建施工時實施安裝。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將竣工圖、平戰功能轉換圖及相關資料,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國家人防重點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6%;

(二)二類和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

(三)縣城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4%。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縣城的規定執行。

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比照縣城的規定執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負責項目審查的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範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第十五條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參與發改、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的審查,並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的質量認可。

第十六條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步竣工驗收,並由建設單位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質量認定。人防主管部門認定質量合格的,出具質量合格認可檔案。認定質量不合格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者確實無法補救的,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因地形、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城市地鐵、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符合人防工程防護規範標準;

(二)除單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獨立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總建築面積40%的人防工程;

(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結合地面建築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建築面積10%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審查。

第十九條人防指揮工程和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維護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人防工程所有權人合併、分立、破產的,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築物或者土地的受讓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的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結構、孔口僞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出入口道路暢通;

(三)防護、消防、排水設備設施完好;

(四)風、水、電系統執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人防指揮工程的保護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其他人防工程保護範圍爲:

(一)單建人防工程出入口4至5米至10米以內;

(二)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及其兩側5米至10米的上方垂直距離5米至10米以內;

(三)掘開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及其兩側3米至5米的上方垂直距離0.5米至2米以內。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爲:

(一)擅自拆除、改造、毀壞人防工程;

(二)佔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口和進排風豎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護範圍內取土、採礦、挖砂、爆破、打樁;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護範圍排放廢液、廢氣和傾倒固體廢棄物;

(五)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六)未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在人防工程保護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定障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因上款行爲造成人防工程毀損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依法繳納人防工程毀損賠償費。

第二十三條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補建;無法補建的,依法承擔補建人防工程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依法開發利用或者轉讓、拍賣、租賃、抵押。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揮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安排,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二十六條人防主管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減免、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防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未按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存檔的。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人防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長沙人防工程使用規定的法律依據是《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單純的人防工程未經長沙市人防辦批准,他人不可隨意使用。像車庫、地鐵等肩負服務功能的人防工程,應該在使用中加強維護。經長沙市相關部門批准,防空洞等人防工程可以對外出租。總之,在確保人防工程正常功能前提下,可以合理進行利用,使之發揮更大價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