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是:存在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的主觀心態,客觀上有逃離事發現場的表現。處罰分多種情形:如果有逃逸情節,只要一人重傷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有逃逸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肇事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