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車輛進海南規定

外省車輛進海南規定:
一、進入海南省道路行駛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須透過網絡、電話或者視窗方式辦理登記。每輛車每年通行總天數不超過120天,可多次辦理。
二、駐瓊機構和在瓊註冊登記企業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通行證備案管理,過渡期於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未辦理登記、通行證或通行證超過有效期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四、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時段、路段、區域實施小客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邊設定禁令標誌,並透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視頻監控資源,加大執法力度。
六、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及非營運性質的新能源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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