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保險法出臺之前簽訂的保險合同鑑定費一般由被保險人承擔。2015年4月24日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