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由誰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後,爲子明確責任事故、責任性質,車輛可能會被交通部門扣押,鑑定。那麼,在此期間的鑑定費用應該由誰承擔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一、交通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

《行政強制法》中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扣押物品的鑑定費和保管費由行政機關承擔。這也就意味着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機動車,因此產生的車輛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應由交警部門承擔,而非車輛駕駛人來承擔,即使該駕駛人在整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也無需爲車輛技術鑑定費和停車費支付一分錢。

在《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前,對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並無明確規定應由誰來承擔,因此駕駛人去停車場取車支付高昂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似乎成了慣例。而《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後,駕駛人可以理直氣壯地不再支付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但是由於新法施行時間不長以及新法的宣傳和普及力度還不夠,很多駕駛人都不知道自己不該支付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而花了冤枉錢。

二、如果遇到強行收取車輛鑑定費應該怎麼辦?

1、及時撥打110報警

憑藉交警支隊開出的放行單,你可以報警說停車場敲詐勒索,警察到場後你可以要求去做筆錄強烈要立案。一般110會協調交警支隊和停車場,最後都能免費放行。

2、向交警支隊及其上級投訴

好漢不吃眼前虧,付費後儲存好發票和收據,向交警支隊及其上級投訴。告知其《行政強制法》中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停車場作爲交警支隊委託保管的第三人,停車場的亂收費行爲交警支隊有監督和管理的義務。

3、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投訴沒有效果,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停車場作爲交警支隊的受託組織,其行爲由委託機關來承擔,所以你可以向交警支隊所在公安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將交警支隊列爲被申請人。或者你可以向交警支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將交警支隊列爲被告。而你只需將交警支隊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停車場的發票和收據等整理好作爲證據即可。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希望對您有用。鑑定費應該由交通部門承擔,如遇到亂收費的情況,可以尋求司法途徑救濟。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本站律師能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