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報廢年限規定

按行駛里程計算。
①總質量1.8t以下的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累計行駛300000km;
②總質量1.8t以上的載貨汽車累計行駛400000km;
③特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500000km;
④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250000km;
⑤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0000km。
按使用年限計算不予延長使用年限8年①總質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
②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滿8年的總質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輕型載貨汽車③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④營運客車19座(含19座)以下
⑤礦山作業專用車
15年大、中型拖拉機(轉向盤式),達到報廢年限後,不予延長
可申請延長使用年限10年
①1990年7月7日後註冊登記的總質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輕型載貨汽車,達到報廢年限後,經檢驗合格,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②總質量6t以上的載貨汽車,達到報廢年限後,經檢驗合格,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
③旅遊載客汽車,達到報廢年限後,經檢驗合格,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④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年限後,經檢驗合格,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⑤20座以上(含20座)營運客車,達到報廢年限後,經檢驗合格,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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