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中一方拒不結算

合夥協議中一方拒不結算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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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援,在實踐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後做婚前財產協議,但以做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在這些協議中,絕大多數約定的內容相對於雙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約定“婚後雙方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將原屬於自己的財產按協議歸對方所有。比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需將原屬自己的財產無條件歸屬另一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