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實物作爲高溫補貼可以補發嗎?

一、用實物作爲高溫補貼可以補發嗎?

用實物作爲高溫補貼可以補發嗎?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並且不能以降溫物品替代高溫補貼。所以,國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實物代替高溫補貼的發放的,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髮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員工可向所屬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三、安徽省違規發放可投訴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同時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衝抵高溫補貼。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同時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物品和高溫補貼,而防暑降溫飲品,如涼茶、糖水等是不能代替高溫補貼的。此外,高溫補貼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在高溫下工作中暑也算工傷。因中暑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須支付工資及相應津貼。如企業拒不支付治療費用、工資等情況,可撥打12333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四、廣東省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所以,高溫補貼的發放形式必須是現金,不能以降暑物品或者其他實物來代替發放,如果企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由用人單位進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