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溫補貼政策規定是怎樣的

今年暑假氣溫陡升,面對這樣極端惡劣的氣候,我國各省市也都針對這樣的情況出據了一系列發放高溫補貼的政策。深圳市也在6月的時候出臺了深圳高溫補貼相關政策,對於高溫補貼發放的對象、發放時間以及發放的標準等多方面都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深圳高溫補貼政策規定是怎樣的

一、深圳市高溫補貼政策是怎樣的?

2017年高溫津貼將從6月1日起正式發放。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二、高溫補貼相關政策有哪些?

(一)發放標準

根據規定,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二)發放時間

根據廣東省《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從2012年開始,深圳的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發放時間爲6月至10月,勞動者可獲得共750元的高溫津貼。

(三)領取條件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不發高溫津貼最高罰1萬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人社部門提醒各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將至,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三、除高溫補貼外還該享受的權利有哪些?

日最高氣溫高於39℃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高於37℃,低於39℃戶外露天工作不得超過6小時;日最高氣溫高於35℃,低於37℃採取換班輪休方式;清涼飲料&休息場所都要有;不適宜在高溫環境工作的勞動者應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期間做好相應措施;高溫津貼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

綜上所述,深圳高溫補貼政策主要是根據高溫勞動保護法等法律依據進行規定,要求對33度以上從事室外工作的員工發放高溫補貼。該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經濟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進行,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保障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