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發高溫補貼處罰的法條是什麼

我國的高溫補貼政策,適用於我國的任何一家企業和單位,所以說高溫補貼不是說單位想發就發不想發就不給員工發的。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大家遇到了企業不給自己發放高溫補貼,是可以到我國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揭發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企業不發高溫補貼處罰的法條是什麼?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處罰的法條是什麼

一、企業不發高溫補貼處罰的法條是什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不發放的,屬於違法行爲,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二、關於高溫補貼有哪些注意事項?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3、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4、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與“防暑降溫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於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溫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溫費,還需要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透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企業不發高溫補貼的話,一般來說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處罰也不會太重,只不過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爲員工進行補發,不得再有這種違法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