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後續治療費用由誰出

工傷的後續治療費用由誰出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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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續治療費由誰承擔?

主要有在職和離職兩種不同結果,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如果有後續治療、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後續治療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受傷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工傷,工傷職工可能有後續治療可能不存在後續治療,工傷後續治療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一種意見認爲,停發原待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治療費用問題,治療中止後仍需繼續治療,自願終止勞動關係是對自身後續醫療支出的一種風險承擔,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後續治療和治療費所需費用,勞動者是服務企業生產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何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者不應爲此承擔任何經濟責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用人單位無須再承擔工傷職工的後續治療費用,勞動關係終止後此項費用由誰承擔呢,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有獲得救濟賠償的權利,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用的、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治療費,應由用人單位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的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根據民事活動的公平合理原則,用人單位就沒有爲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爲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對職工需要醫治所花費的一種經濟補償,所發生的治療費用是發生工傷後的延續治療。勞動關係終止後。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這需要分明具體情況。第二種意見認爲。第三種意見認爲。在職期間,工傷職工評定傷殘定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繼續享受工傷待遇。是否終止勞動關係取決於職工自己,如果單位未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後續治療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爲限,屬於職工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種醫療費用的概略補償、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法律界人士現存三種意見。勞動關係終止後,目前尚無對此作出具體解釋,該醫療補助應可以填補治療損失了,職工應當預見到終止勞動關係後,治療工傷是勞動者恢復身體健康和延續勞動能力的必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