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工傷職工補償

企業破產工傷職工補償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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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職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內容是: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說是說,企業破產職工補償就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