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新縣工傷去哪鑑定

一、一般情況新縣工傷去哪鑑定

一般情況新縣工傷去哪鑑定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是隻看企業與員工是否構成勞動合同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和是否符合工傷的條件。農民工也是企業員工,也與企業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適用工傷賠償

工傷事故發生後,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報,受害員工可以事故一年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屬於工傷後由勞動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或稱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鑑定需要提供什麼證件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工傷鑑定主要是爲了確認是由於工作的原因,造成的傷害以及傷殘的等級,其次,用人單位按照工傷鑑定結果的相對應標準進行賠償,而工傷發生以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鑑定,工傷鑑定的費用一般是由誰進行申請,那麼就由誰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