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怎麼申請賠償

一、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怎麼申請賠償

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怎麼申請賠償

員工直接申請工傷賠償金就可以了。

員工在遞交工傷待遇審覈後60天內下達待遇。

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

工傷待遇審覈時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下達後,向社保遞交申請後下達的。主要資料有:工傷待遇審覈申請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鑑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工傷認定書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受傷員工申請後在60日內下達待遇。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公佈《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鑑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將由人保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同時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辦法》明確,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想要獲得工傷賠償金,首先就要去進行工傷鑑定,在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也不是馬上就可以拿到結果的,這個時候就需要等。等拿到工傷鑑定報告的時候,就可以去公司進行賠償金的領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