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做工傷鑑定怎麼檢查

醫院做工傷鑑定怎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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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會有專業的鑑定師進行鑑定受傷位置。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五)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

工傷受害者需要報銷費用,必須拿着工傷鑑定報告和蓋有醫院章的住院明細,工傷時間等。具體的賠付多少錢,是根據工傷的傷殘的等級賠付,和員工所在公司的具體時間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是需要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