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工傷鑑定是問患者嗎

在我國規定工傷鑑定是問患者嗎

工傷鑑定不是說員工在遇到工傷以後,一時半會兒就可以申請的。首先在進行工傷鑑定之前要求工傷認定的事項已經全部完畢,另外,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一般都是在患者治療結束以後並且病情也相對穩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所以有一部分的工傷患者在申請工傷鑑定的時候,十分擔心這樣一個問題,在我國規定工傷鑑定是問患者嗎?

一、在我國規定工傷鑑定是問患者嗎?

有的時候需要當面詢問勞動者本人的,當事人需要如實的做筆錄就可以。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二、工傷鑑定的部門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各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爲員工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肯定不可避免的是需要當面詢問患者一些事關工傷的情況的,但是整個工傷鑑定的流程,詢問患者本人只佔其中的一小部分,具體的還是要參考員工本人提交上來的其他材料和醫學專家的鑑定結論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