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鑑定時間通知?

關於工傷鑑定時間通知?

關於工傷鑑定時間通知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不會主動通知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要在30日內,個人申請需要在1年內。工傷認定時間:自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勞動能力鑑定: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對於當事人是十分不幸的事情,但用人單位依法承擔一些責任,這就在法律基礎上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當事人應當積極確定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從而在規定時間確認工傷等級,從而用人單位根據具體等級賠償法律規定的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