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完畢想上班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工傷鑑定完畢想上班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工傷在我國的勞動市場中屬於一類較爲常見的意外傷害,我國在進行辦理這類傷害時對勞動者的相關法律權益和法律義務進行相應的保護。那工傷鑑定完畢想上班單位不同意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工傷以後,單位沒有安排崗位如何處理

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的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類企業如不能安排勞動者工作崗位,應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我國的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或爲勞動者的損失。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企業應正常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作爲勞動者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