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過了複議期限該怎麼辦?

工傷鑑定過了複議期限該怎麼辦?

工傷鑑定過了複議期限該怎麼辦?

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國際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爲兩個月,已經滿兩個月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不滿六個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滿六個月,只能接受工傷認定書。  附:《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的通知,覆函明確了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結論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爲期間屆滿的日期。認定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相關知識

《工傷認定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5、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6、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決定書會寫明覆工傷認定複議期限,一般爲收到後60日內。用人單位和職工均可提出對於結論、費率、待遇等問題不服的複議申請。材料檢查在5日內完成,若需要補充會通知申請人,拒絕補交的不會繼續受理複議。只有提出複議後纔可進行訴訟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肯定是希望儘早支付相關費用,在與企業進行協商時要注意時限問題。工傷認定的複議時間一般是收到決定書後60日內,超出複議期限後職工本人尚有異議,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六個月內來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但實際實行還需是具體情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