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縣公路管理段與張XX、張XX、張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省古縣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古縣縣城澗河西XX。

山西省古縣公路管理段與張XX、張XX、張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楊XX,段長。

委託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XX,山西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

委託代理人:李曉軍,山西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

上訴人山西省古縣公路管理段(以下簡稱公路段)因與被上訴人張XX、張XX、張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古縣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公路段的委託代理人王XX、張XX,被上訴人張XX、張XX、張XX的委託代理人李曉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案外人王X承包了公路段的公路養護工作後,僱傭張XX、張XX、張XX的父親張X工作。2011年11月23日,張X在公路上工作時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及張XX、張XX、張XX母親亢X230000元。亢X與公路段因與張X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及工傷認定歷經仲裁、一審、二審,我院(2013)臨民終字第0072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張X與公路段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我院(2015)臨行終字第8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張X之死構成工傷。

張XX、張XX、張XX主張張X工亡應得到工傷保險待遇爲:喪葬補助金16772元【33544(2010年山西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