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XX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樂山市五通橋區。

上訴人四川XX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樑X。

委託訴訟代理人:謝可,四川雙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四川雙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丹棱縣。

法定代表人:蘇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師。

上訴人四川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2017)川1424民初18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2017)川1424民初188號民事裁定;2.指令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1.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案涉工程手續不完善導致合同無效,不影響上訴人主張權利;2.有關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照的辦理系被上訴人的義務,與上訴人無關。即便案涉工程被認定爲違法建築,被上訴人亦應當支付工程欠款;3.本案並不涉及對建築物權利歸屬及內容方面的爭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XX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工程款XXX.46元;公司支付賠償金518277元(賠償金以XXX元爲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從2015年8月12日起計算,暫計算至2017年2月20日;公司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訴訟費用由XX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爲,XX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與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XX公司爲XX公司修建“四川XX公司丹棱凍粑生產基地”,XX公司在該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等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進行了施工,2015年8月丹棱縣住建局因XX公司未辦理該工程相關手續,要求XX公司停止施工,至今該工程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本案首先涉及到該工程的合法性,但對該工程合法性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應由有關行政機關先行認定和處理。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四川XX公司的起訴。

本院審理查明,雙方於2015年4月29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XX公司爲XX公司修建四川XX公司丹棱凍粑生產基地,工程承包範圍爲: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所示全部內容。工程內容爲:地勘、設計、三通一平、房間、堡坎、廠區工程、廠區消防、化糞池、管道等。合同價款按09清單計價不下浮。進度款支付約定爲按工程進度1號樓2層結構完工,支付總價40%,約600萬元。1號樓主體完工支付總價款的30%,剩餘工程款在竣工驗收20日內支付到95%,餘5%質量保證金在6個月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後,XX公司進場施工。因XX公司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等行政審批手續,2015年8月丹棱縣住建局要求XX公司停止施工。工程停工後,XX公司於2015年8月30日向XX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在2015年9月中旬支付人民幣550萬元,並從2015年8月12日起按每天2000元支付損失費。後XX公司以XX公司未按約付款爲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截止本案二審庭審終結時,XX公司仍未取得上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

本院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者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處以罰款、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等。因此,上述法律規定能夠反映,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建築物應一併納入違法建築的認定範疇。本案中,案涉工程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其系違法建築。如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對該建築物的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現從XX公司起訴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來看,其是主張與XX公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這一基礎法律關係下,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張工程欠款,而非是針對案涉工程的物權歸屬向XX公司主張權利。因此,在本案中對案涉建築物合法性的認定,儘管會對雙方合同效力的判定產生實質影響,但並不妨礙XX公司依據雙方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就本案提起訴訟。故雙方就工程欠款產生的糾紛,應屬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範疇。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XX公司的起訴屬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2017)川1424民初18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 東

審判員 李 迪

審判員 唐 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