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XX公司與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江門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京XX公司(原河北XX公司)。

京XX公司與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江門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X、王XX,均是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攀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孫XX,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嚴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員。

被告江門XX公司。

法定代表人TXX(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存權,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京XX公司訴被告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江門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京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803元,由原告京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趙XX

審判員  張XX

審判員  張瑞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