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工傷包工頭不肯負責任應該怎麼辦
如果工人受包工頭僱傭從事工程施工的,雙方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工人受傷不構成工傷,但可以要求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包不頭不承擔責任的,可以起訴包工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鬚髮生建築施工過程中。
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
作爲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
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爲。
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
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
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範圍。
2、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
這裏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爲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僱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爲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併爲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
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爲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爲必要條件。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爲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爲是爲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工人受包工頭僱傭,雙方建立僱傭關係,在工作中受傷的,不構成工傷,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包不頭不承擔責任的,可以起訴包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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