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傷殘鑑定是不是有時間限制
工傷傷殘鑑定沒有時間限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因工傷賠償發生糾紛的,提起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在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勞動爭議處理。
而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其次,但勞動者應該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間,是屬於請求權利救濟,時效應該從每一個程序終結後,重新計算一年。
因此勞動透過勞動仲裁請求工傷賠償,應自權利救濟程序結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最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仲裁裁決結果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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