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樣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對工傷認定的結果表示不服的話,需要在60日內申請進行行政複議。如果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則可以是在6個月內提出。)
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裏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務中有些單位爲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複議再訴訟,勞動者爲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因爲工作方面的原因導致受到了一定的傷害,那麼首先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工傷的認定,然後就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付,並且賠付的項目也是固定的,比如說有一定要護理費等等,但是不包括誤工費,卻包括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這一點是屬於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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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認定超過期限怎樣辦
首先,法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後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以用人單位已爲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爲常規情形,但其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透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發生工傷時一般會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程度來進行支付賠償。同時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內,應該以原工資標準繼續發放工資,但期限不能夠超過一年。如果在工作中,患有職業病的,在工作外出或者上下班員工因爲事故受傷的,也屬於工傷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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