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條件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滿當地規定年限;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有完整的病歷資料;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走了社保險能否申請工傷
是否繳納社保,與做工傷認定、工傷鑑定並不存在直接的關係。爲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交保險的責任在單位,你可以申請工傷鑑定,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出現工傷事故找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解決。發生工傷,首先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工傷的傷殘認定。認定後,就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傷賠償。出現工傷事故有以下處理流程:
1、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
2、用人單位要及時的報告員工的工傷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
3、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要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工傷職工及親屬不便申請工傷認定,企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申請;
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鑑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5賠償結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員工可透過進行調解或法院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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