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工傷期間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一、工傷期間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仲裁解決。

雙方不願或無法透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判決結果爲終審判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

二、什麼工傷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3、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三、工傷索賠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因工傷產生勞動糾紛的,雙方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工傷的賠償是會由用人單位全部的承擔,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但一定要證明本人所受到的傷是屬於工傷,這樣才能獲得受理,如果在裁決了之後用人單位不支付,那麼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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