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認定公務員因公受傷
公務員在工作的過程中,或者因爲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患有職業病的,可以認定爲因工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在單位出了工傷怎麼賠償
單位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賠償的項目不盡相同,主要包括: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上述是否都由單位賠償,應按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區分處理:
1、單位繳納過工傷保險的,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項目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當然如果公司繳納的社保基數低於勞動者工資標準導致存在差額的,則相應的差額部分應該由單位承擔;
2、單位未替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開戶的,所涉及的所有賠償應全部由單位承擔;
3、單位替勞動者辦理過工傷保險登記但未繳納保險費用的,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能及時補繳的,補繳後新發生的費用由社保部門和公司協商承擔,補繳之前發生的由單位承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公務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患者職業病的;
因工傷原因遭受暴力侵害造成受傷等情形,可以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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