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患抑鬱症能否認定爲工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班期間得了抑鬱證並不屬於工傷,上班期間造成人身損害或者患有職業病才屬於工傷,而抑鬱症並不是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抑鬱症可以被辭退嗎
如果是因爲得了抑鬱症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上班期間得了抑鬱證並不屬於工傷,上班期間造成人身損害或者患有職業病才屬於工傷,而抑鬱症並不是職業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爲工傷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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