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下賠償

工傷私下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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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是否可私下協商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協議無效,工傷認定、賠償是國家強制執行的範圍,必須透過勞動保障部門來處理,協議破壞了國家關於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應屬於無效;另一種是協議有效,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如果賠償額合理合法,協議應屬有效。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爲標準是“應當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範用人單位行爲標準是“應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