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過時效過了半個月怎麼辦
工傷過時效過了半個月,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鑑定過了有效期怎麼辦
工傷鑑定過了有效期的處理方式如下:
1、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爲由不予受理,並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
2、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然後以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鑑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
3、然後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鑑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
4、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以上就是小編對“工傷過時效過了半個月怎麼辦
”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工傷過時效過了半個月,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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