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能力鑑定書丟了如何補辦
勞動能力鑑定書丟了的補辦方法是:準備醫院證明還有員工本人的身份證到之前辦理勞動能力鑑定書的部門去調取認定書原件,然後複印一份並由該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複印件上蓋章。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時限如何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程序的時限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該期限從其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算起;但是如果有必要的,則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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