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治療期超過一年怎麼辦
工傷治療期超過一年,繼續治療,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傷情相對穩定後申請。已經確定傷殘等級的,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五至十級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備案超期了怎麼辦
1、工傷超過了期限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後,當事人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2、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3、,單位工傷認定時間超期,如果超過期限,當事人應當透過勞動爭議或者工傷認定部門,如果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以前,應當做司法鑑定,確定申請和訴訟時效,法院按照人身傷害或者傷病致殘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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