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傷認定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我們知道在工傷認定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進行,按照相關規定工傷認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在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勞動者嚴重的身體傷害就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結束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工傷賠償,那工傷認定書的有效期是多久?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工傷認定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啓動工傷認定程序的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該規定明確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效及其起算時間,以及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其中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是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

在通常情況下,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也就是事故發生之日,故對於“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如果身體損傷後果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也就無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法律條文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參照《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應當依照上述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

“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爲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爲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勞動保障部門在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爲標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發生事故後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后再申請就不再受理,這樣就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受傷之後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