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存在工傷的情形,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可能是工傷,可以獲得雙份賠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詳情請看下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爲工傷,但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辦理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和分歧較大,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有鑑於此,本文試圖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中的排除性條件,即“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問題,進行粗淺探討,以求教於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儘快透過立法或司法作出統一界定。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兩種不同觀點

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治安管理” 的行爲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

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範圍,明確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排除在當時仍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外,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可以確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原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納入調整範圍。

可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分離,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不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即使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也應認定爲工傷;只有職工本人存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時,纔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

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還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說明》也明確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相對應的違法行爲及處罰已有系統規定的,草案不再重複規定。

可見,治安管理並不僅限於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包括特別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別法。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分離在兩部法律中分別規定,僅僅是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對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統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不再重複規定”而已。但從內容和性質上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明顯屬於妨害公共安全行爲,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當然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則不應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認定工傷時要注意事故是否是自己的主要責任,由此確定工傷,從而請求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