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就可以報銷了嗎

工傷認定後就可以報銷了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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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就可以賠錢了嗎


按照工傷賠償的法定程序:

1、工傷認定: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算起,勞動部門15日內審覈材料,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20日內送達,按規定期限的上線計算是95天。

2、勞動能力鑑定:經過治療傷情穩定後才能做鑑定,一般要在6個月左右,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共需240天。

3、工傷賠償:勞動部門審覈要一個月左右。

這樣算起來,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算起,一年左右的時間拿到工傷賠償。但是,如果在哪個程序上發生爭議,就難說了。發生爭議就可能要走訴訟程序,經過一審、二審,甚至一審、二審不止走一次。一個工傷案子耗時幾年的都有,二、三年的、六、七年的,十餘年的也有。

對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時效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規定申請時效,如果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應受理,不存在超過申請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 2004年1月1日以後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一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家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時效應當自 2004年1月1日起計算。二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其申請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計算。